肇事逃逸不能免除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沒有遵守規定免責條款的義務

肇事逃逸不能免除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沒有遵守規定免責條款的義務

肇事逃逸不能免除商業三者險

保險公司沒有遵守規定免責條款的義務

在保險期間內,如果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三保網上報價保險人無權因保險人未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說明而拒絕支付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險”)。

現實社會生活中,肇事逃逸一方的投保人(此時可能是逃逸人,也可能影響不是逃逸人)直接進行理賠商業銀行三者險時,一定會被拒賠。的士司機保險訴訟中,保險人只要學生提出相關合同約定(免責條款)和行為具有違法性,不需要其它理由,保險人一般企業都能勝訴。因為, 法官們可能發展都有自己這樣也是一個中國慣性思維“法律不保護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現就本人對肇事後逃逸,保險有限公司人員不得拒賠商業三者險的提出問題如下見解,以為模糊的思維能力認定略盡綿薄之力。

1.保險公司不履行免責條款的及時解釋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是格式條款。這種條款基本上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加重了對方的責任汽車第三者保險價錢,違背了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合同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及時提請投保人注意保險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文件,並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其內容; 未及時、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具有效力。”(保險人應當及時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以足以引起被保險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提示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義務。保險人以普通人能夠理解的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法律規定以列表方式介紹和解釋免責條款。)

《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一個明確設計說明我國義務負舉證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中國第二款要求的明確進行說明企業義務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可以以其他形式發展予以確認的,應當如何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權利義務。但另有證據能夠證明保險人未履行自己明確具體說明社會義務的除外。”(免責條款說明我們義務的舉證責任在保險人。)

小結:

如果保險條款(商業三方保險)中有免責條款,保險人應就免責條款提供法律意見和解釋,如果保險人在訴訟過程中不能證明履行了提示或解釋義務,免責條款就不具有法律效力。